(二)配合稽查工作 前文所述各区域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无一例外均将“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作为轻罚的必要裁量依据,将“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作为较重罚的裁量依据之一,将“逃避、拒绝检查”作为最重罚的裁量依据之一。可见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企业配合度,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决定行政处罚的必要裁量因素,接受税务稽查的企业非常有必要自始至终保持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配合,如果有任何重要事项都要和检查人员保持沟通和协商,尽量避免被认定为配合度不理想从高适用处罚的可能。 如: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建水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查处过程中,该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存在故意失联、不寄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阻碍调查取证等情形,对该企业处以偷税款212.21万元四倍的罚款848.85万元,对该企业合伙人刘某、王某分别处少缴个人所得税额五倍罚款353.23万元、232.61万元。 (三)主动补缴税款 不仅在立案检查前的自查阶段,补缴税款大概率能够起到规避罚款的作用,在立案检查后,积极预补缴税款仍然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有效途径,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如前述《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偷税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样是“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裁量倍数是0.5倍,未主动补缴税款的,裁量倍数是0.5~1倍。《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对此进一步细化为,对结案前已补缴税款部分处罚0.5倍,对结案后未补缴部分占应补缴税款50%以下的(即主动补缴超过50%)处罚0.6倍,占应补缴税款50%以上不满100%的(即主动补缴未超过50%)处罚0.8倍,对结案前未主动补缴税款的处罚1倍。由此可见,在检查期间积极主动预补缴税款,是企业争取从轻适用罚款倍数的有效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这一文件规定虽然已过期,但体现的执法意图和处罚口径没有改变。 在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某明星偷税案件处理时,对主动自查补缴的税款处罚0.5倍,对未主动补缴的税款处罚4倍。 在各省市税务机关具体执法实践中,鼓励企业积极配合、主动补缴税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企业应当在与稽查人员保持良好沟通的同时,对税务稽查事项有一个较为准确的预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稽查工作进度,及时做出对企业最为有利的补缴税款动作,尽最大可能避免利益损失。 (四)主张合法权益 企业在配合税务稽查工作、主动补缴税款的同时,也要在学深吃透税法的前提下,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如果企业因发票违规问题已被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稽查部门再次就同一批次发票违规拟作出行政处罚时,企业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主张对已接受处罚批次发票免予行政处罚。再如:企业应建立税务管理制度,对涉税事项保留操作痕迹和证据资料,若在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可以举证没有主观过错,从而争取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城税稽罚〔2023〕7号)对聊城**水泥有限公司查处的“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324245元,属于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且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问题,认定为“由于你单位理解政策原因,非主观故意少交税款”,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又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20〕752号)对深圳市**能源有限公司查处的“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为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该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不予处罚、不予加收滞纳金,仅就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寻求专业机构帮助 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征税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征纳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能逃避、放弃或做出违背税法的行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情况。在企业税务管理力量不够、应对税务稽查经验不足、理解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建议企业主动寻求税务专业机构帮助。专业的税务团队可以帮助企业全程应对税务稽查,全面、及时、精准开展税务合规自查,在稽查过程中完成正确判定疑难事项、沟通解决税企争议、提出恰当申辩意见等复杂任务。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企业面对税务稽查,不可盲目敌视、漠视、轻视甚至无视,需要在建立正确认知的基础上,争取自查机会,配合稽查工作,主动补缴税款,主张合法权益,借助专业机构力量,充分应用合法合规方式,尽最大可能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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