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4-2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见附件一。 第四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凭证减除、清单申报、票表比对、评估检查”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必须取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包括: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附件二),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一栏如实填写全部收入,在“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一栏如实填写可减除项目金额,在“应税营业额”一栏按减除后的差额填写。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分经营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审核报告或提供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与纳税人原始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比对,同时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减除项目金额定期进行比对、核查、落实。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伪造、变造扣除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执行。 附件1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 三、邮电通信业 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2.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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