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定额补贴不能再税前列支了 一、福建税案 (二)发现问题、处理及法律依据 调整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元,该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为-2186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138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补企业所得税1284.5元、加收滞纳金14.77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1284.5元。 闽地税政[1999]38号文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通信现金补贴应并入领取当月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计算应补扣职工工薪个人所得税385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385元,同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三)原文作者评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对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发放通信费补贴,而不以实际发生通信费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原则。今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应注意“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的检查,对发生金额较大的,应作进一步审查,看支付单据是否为合法凭证,看是否有发放代金或自行确定的通信现金补贴而未并入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行为。 另外,闽地税发[2003]57号文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按人均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是不妥的,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明确了税前扣除要真实、确定,此文与新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除了判断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几个原则外,还应该注意政策文件的有效性。 二、社会专家评析 (二)浙江税务网(www.zjtax.net)的专业标准部: 2、通讯费的税法系统解读 (2)从宽 = 在福利费列支(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3)适中 (4)个人所得税 B、不可扣除——浙江原可扣的差旅费(200)与误餐费(200) // 起征点已从800提高至2000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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