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特许经营权对外出资,以特许经营权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视同企业转让特许经营权,确定转让财产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不准许股东经特许经营权对外出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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