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 须要注意的是,按照“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原则,2012年3月1日前形成的限售股由于其基本资料不全,不具备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条件。因此,2012年3月1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转让时,仍然按财税[2009]167号规定的“核定(预扣)加清算”方法处理。 新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个人限售股股东成本原值资料 成本原值资料报送时间。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提供个人限售股股东成本原值资料。 成本原值资料报送内容。1.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2.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必须经中介机构鉴证。除以上资料外上市公司还应申报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以证明其真实可靠。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将成本原值资料植入证券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以便于限售股转让时证券机构按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计算财产转让所得。 按实计算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方便快捷而又精确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扣缴税款是纳税人实际的应缴税款,不存在清算问题。与“老股”的“核定(预扣)加清算”处理方式比较方便快捷而又精确。 不按规定办理限售股转让自行申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有些限售股转让不通过证券机构结算系统结算,证券机构无法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仍须自行申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的限售股转让个税须自行申报的情形如下: 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须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纳税人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办理过户,而不是复印件。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处理。 2.无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或者成本原值资料不全的处理。 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逾期未提供或者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相关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3.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转让限售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非交易过户方式转让限售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须要注意的是,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和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时发生的限售股转让,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转让收入和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相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但需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限售股再转让。 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限售股再转让,如果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则再转让成本原值按照前一持有人转让该限售股时的转让价格及受让人支付的合理税费进行确定。具体为: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核定;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受让人成本按照司法扣划价格核定,即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核定;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和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取得的限售股,受让人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须要注意的是,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限售股,如果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再转让申报纳税时,应当提供相关成本资料。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 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由于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法提供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因此,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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