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几个问题需重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3-25
摘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江苏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江苏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尽快将该政策落实到位,基层税务机关建议:

  一、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目前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若个人开一个饮食店,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业户的能享受到起征点政策,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则不能享受该政策。同一行业由于企业注册类型的不同带来税负的不公,纳税人难以接受。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建议将起征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以及金额调高后,可能会对一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起征点政策调整后,在培育税源,个体经济、小型、微型企业的“蛋糕”做大后,将来对税收的贡献可能远远超过政策调整目前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改起征点为扣除额。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指营业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且仅指个人)达到征税数额量的界定,也就是说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就不征税。若营业税起征点定为20000元,那么月营业额19999元的个人,将达不到起征点,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20000元的个人,若以5%的税率计算,将每月缴纳1000元的税收,一年将缴纳12000元税收。显然处于营业税起征点临界点附近的纳税人税负是不公平的。若营业税起征点调得过高,不利于纳税人特别是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培养,税负不公,容易诱发征纳矛盾,造成一定的管理混乱,引起税收流失。鉴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的“先天不足”,笔者建议改起征点为扣除额。月营业额25000元的个人,20000元为扣除额,超过的部分5000元按规定征税。

  三、明确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按次纳税适用不同的政策,但现行税收政策对什么情形适用按期纳税,什么情形适用按次纳税未有明确规定。如个人出租房,月租金10000元,出租户一般在税务机关开票,若适用按次纳税,每月缴纳营业税500元;若适用按期纳税,则免征营业税,税负差异较大。类似的还有保险公司、安利营销员的代理收入等。笔者建议明确:一是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二是未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开票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能同时提供按期取得收入证明(或合同、协议注明)、付款方证明、身份证明都适用按期纳税政策。

  四、其他税费随同主体税种一并免征。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其主体税种营业税已免征,其他税费如何处理未有明确规定。如对广告业、娱乐业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征收?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已免征,再花费征管力量来抓一些其他小税种、费的征收,有本末倒置之嫌。建议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其所有税费一并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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