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借款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整理如下: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三、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五、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某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12%,共支付一年利息120万元。(假设该企业不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则税前允许扣除利息费用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同时考虑到其约定利率为12%,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因而对于超过10%利率的部分也不得扣除,即只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800×10%=80万元。 2、问:某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照章程规定投资者应于当期缴足资本,投资者已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3、问:企业投资人王某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王某借款300万元,支付一年利息50万元,假设该省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最高利率为10%,则如何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 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即税前只允许扣除:200×10%=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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