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公司个人所得税评估案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0
摘要:一、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2003年5月,我们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纳税和经营情况的调查时掌握了如下情况:该企业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以制造包装用蛇皮袋为主的制造企业,2001年8月注册,注册当年未经营,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140万元,年底因亏损企业所

  一、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2003年5月,我们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纳税和经营情况的调查时掌握了如下情况:该企业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以制造包装用蛇皮袋为主的制造企业,2001年8月注册,注册当年未经营,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140万元,年底因亏损企业所得税为零。根据我们掌握的同类行业、同等经营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我们认为该企业税负率偏低,应当实行核定征收。

  二、约谈及评估过程
  一是下发《询问通知书》,通知企业经理及会计到我科进行约谈,在约谈中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纳税辅导,督促其自查纠错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询问笔录。

  二是约谈中该企业以企业新成立不久,设备折旧及费用较大,亏损严重为由不同意实行核定征收。

  三是下发《纳税评估通知书》,通知企业在2日内提供成立以来的帐簿、记帐凭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涉税资料。

  四是信息采集。要求企业填写《纳税调查表》并在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时一并报送我科。

  五是进行评估。在企业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之后,首先我们根据《纳税调查表》反映的情况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对报送的纳税资料和〈纳税调查表〉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2002年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产成品未设数量、金额明细帐,产品销售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正确核算;二是一次发放三个月的工资,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义务教育费缴纳不足。

  六是补缴税款。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873.3元,义务教育费108元,同时罚款500元。

  三、根据该企业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对该企业03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核定征收。

  四、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第四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和第六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该企业一是未设数量、金额明细帐,产品销售成本结转不真实,难以真实计算利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正确核算;二是与同类行业、同等规模企业相比,该企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核定征收范围第二条第2项“收入或成本费用核算不实,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该企业存在的问题符合上述法律有关条款,因此对其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03年度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8071元,增长100%.

  五、注意事项
  1、评估对象的选定要注意选那些实行查帐征收且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较底的企业。同时也不应疏忽个别核定征收企业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

  2、严格纳税评估程序。对评估工作的每一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程序进行,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文书必须由纳税人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3、对纳税评估发现问题但不严重,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尽量做好企业的思想工作,在争取企业配合的情况下实行核定征收,避免态度生硬。

  4、注重纳税评估资料的积累。对纳税评估资料要定期整理归档,对评估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涉税问题要注意总结交流。

  六、两点启示
  1、通过对税负率偏低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促使企业同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凡核定征收的税负率较低的企业都比查帐征收时多征税款。

  2、因纳税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一般情况下想通过约谈的方式教育纳税人自觉查改问题补缴税款难度较大,只有通过对帐簿和有关资料的检查,在掌握确凿的问题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补税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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