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2]10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1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100号           2012-11-2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工作流程图

  3.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

  4.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工作流程图

  5.发票领购工作流程图

  6.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

  7.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格许可

  (一)资格认定

  1.工作流程

  (1)符合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文书受理岗审核《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并确定使用的冠名发票类别及填开方式;

  (3)税源管理岗审核;

  (4)管理科(所)长审核;

  (5)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6)征管科长审核;

  (7)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8)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9)文书受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2.工作要求

  (1)文书受理岗应当严格审核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资格变更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申请材料,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申请变更印制资格信息予以调整;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2.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变更冠名发票类别及填开方式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资格撤销

  1.纳税人申请撤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申请材料;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地税机关撤销冠名发票纳税人印制资格工作流程

  (1)冠名发票纳税人存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应当撤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情形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撤销其印制资格;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6)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7)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3.工作要求

  纳税人申请撤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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