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来源:haihan235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2-12-23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早前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会议在江苏高邮召开(2012-06-28)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会议日前在高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培训学院专家教授、江苏省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得税处领导、以及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基层税务干部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税前扣除原则、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手续费及佣金的范围及扣除标准、会议费绿化费的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投资资产的计量及税前扣除、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了各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现状。

同时,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未明确或未作出规定的、各地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并形成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该办法的制定将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正式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第七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

(所得如何计算?条例所得=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分别计算时如何对亏损的弥补、共同的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划分?)

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

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任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第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3号函是将此费用列入福利费)

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第三章 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销售成本是指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

销货成本是指以商业企业为主的流通性企业所销售货物的成本,以所销售货物的购买价为主体部分,加上可直接归属于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服务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原材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直接可归属于服务的其他支出。

其他耗费是指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的,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概念的界定列举了生产企业、商业、服务业,而其他的行业都无法列举,而且提法也有不同,如15号公告将居间服务的佣金手续费支出界定为营业成本,因此建议不写)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而随意变更,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六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展览费、手续费和佣金、经营性租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支出,准予扣除。
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关;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

第二十二条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

筹建期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