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在我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新疆财政厅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5-1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重大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涉及的行业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为3%。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于2013年9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的确认程序 自2013年4月15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对属于“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进行确认。 2013年5月20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逐户核实。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确认、核实工作。 2013年8月1日起,新设立、新增项目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六、其他事项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主动参加主管国税机关举办的辅导培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纳税人可登陆新疆国税局网站或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查询、咨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 新疆国税局网站:http://www.xj-n-tax.gov.cn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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