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快推进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进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石坚 人气: 时间:2014-06-19
摘要:编者按:6月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办,浙江省地税局协办的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研究课题研讨会在杭州举行。课题组组长石坚介绍了课题研究情况,部分省市地税局相关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研讨会,会议还邀请了中南财经大学...

    编者按:6月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办,浙江省地税局协办的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研究课题研讨会在杭州举行。课题组组长石坚介绍了课题研究情况,部分省市地税局相关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研讨会,会议还邀请了中南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相关领域研究学者参与探讨。
  
  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实行统一征收,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降低征收成本。
  
  近100多年来,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费征收体制都经历了一个基本相同的发展过程:在社保费的征收初期,大部分国家实行现收现付制,社保费征收一般都是由社保行政管理机构征收和负责。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转向,采取由税务机关“代征”的模式。在现代社会中,税务机关是社保费的主要征缴主体,其基本特点是:
  
  一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这些国家的社保费由政府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即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老年、残疾和遗嘱保险缴款,疾病和生育保险缴款,工伤保险缴款,失业保险缴款以及家庭津贴缴款。其中,美国早在1935年就开征了工薪税(即社会保障税),由国内收入局负责征收。同样,英国也由税务机关征收各项工薪税和社保费。
  
  二是通过征税的方式筹措社会保险资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税”的方式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这有利于彰显税收的“强制性”特征,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及时足额入库。
  
  从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出发,建议加快推进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由此将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行。
  
  第一,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保费的征收力度。税务机关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社保费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保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保费的征收力度。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保费征管体制的完善。由税务机关统征社保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保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可大大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
  
  第三,有利于社保费的法制建设。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保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明确税务机关是社保费统一征收的唯一执法部门,以便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社会保障费征收入库、违章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并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效率和刚性。
  
  总之,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而且其征收与管理分开,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降低征收成本。美、英等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税都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在缴纳社会保险税时与个人所得税一起申报,雇员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自营者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税款进入国库,借助税务机关征税的专业优势,增强执法的强制性。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则负责社会保险编制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开支情况的检查,体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管、用的分离,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是社会保障费征收方式的优化选择。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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