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此张发票能否抵减销售额? 基本案情 甲公司采取销售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在同一份发票上的备注栏里注明了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拆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甲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减去折扣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局检查时,让公司将折扣额作收入补缴增值税,请问国税局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国税局的做法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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