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相关政策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2
摘要: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3.石油开采企业在税收抵免方面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享受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以及五层抵免的特殊规定。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在境外取得股息所得,在计算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而石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只能申请三层抵免。

  14.如果“走出去”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何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按照1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15.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答:不可以。同一法人实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的盈利,但境外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我国的税收利益被过度侵蚀。

  16.进行税收抵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税收抵免的资料应随汇算清缴资料一同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包括如下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利润分配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5)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应税所得之间进行分摊扣除的比例(需事先备案计算分摊的比例及方法);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议,并加盖企业公章。

  17.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吗?

  答:不是的。按照现行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18.享受退税政策的货物有何规定?

  答:我国出口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范围是海关报关出口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服务。具体可分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四类情况。

  19.如何理解“出口货物”的概念?

  答: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一般情况下还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20.哪些情况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答:常见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等。

  2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政策相同吗?

  答:相同,但是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退税方式不同。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而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办法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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