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相关政策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2
摘要: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31.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应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

  32.如果对方国家要求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如何开具?

  答: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企业享受我国与其投资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

  开具证明时需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税务机关在对该居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办理。

  33.“走出去”企业会面临哪些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答: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时,将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34.在转让定价方面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答:“走出去”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走出去”企业及其境外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走出去”企业不提供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5.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存在什么税收风险?

  答:“走出去”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走出去”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境外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在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资料。

  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6.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答:“走出去”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37.如何理解“受控外国企业”?

  答: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38.“资本弱化”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税收风险?

  答:“走出去”企业从其境外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而言,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应超过2:1,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应超过5:1。

  债权性投资,是指“走出去”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境外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走出去”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9.我国对于一般反避税有哪些规定?

  答:“走出去”企业实施除上述五种以外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0.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需要向国内税务机关报告?

  答:需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41.“走出去”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此之外,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还应在5月31日前准备好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上报后的20日内及时上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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