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算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 900+3.0928(甲供材100的营业税费) 贷:应付账款-乙方 903.0928 (二)乙方会计核算: 1、收到甲供材:核算同第一种情况 2、随着工程的进展,甲供材逐步消耗 借:受托代管工程物资款 90 贷:受托代管工程物资 90 3、乙方发生工程支出:核算同第一种情况 4、乙方确认各期间经营成果:核算同第一种情况 5、工程价款结算(收取的甲供材税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甲方 900+3.0928 贷:工程结算 9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3.0928(= 100/(1-3%)*3%) 6、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27+3.0928 贷:银行存款 30.0928 7、结余甲供材料的调整 (1)节约的甲供材转为库存材料,以备调转其他工程使用 借:原材料 10 贷:受托代管工程物资 10 (2)对应的负债,调整施工生产的投入 借:工程施工 (-10) 借:受托代管工程物资款 10 (3)调整期间经营成果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8、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9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20-1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0+10 四、对甲供材料的约定结算价超过实际采购价做法的分析 【例3】采购甲供钢材1万吨,单价4000元/吨;双方约定结算价4500元/吨。 第一种供应方式:承建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包含甲供材价款。甲方采购,供应商提供抬头为甲方的发票;甲方提供甲供材给乙方,甲方重新开具抬头为乙方的发票。 第二种供应方式:承建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不含甲供材价款。甲方采购,供应商提供抬头为甲方的发票;甲方无相应发票给乙方。 【分析】: 甲乙双方对甲供材料结算调整,除了以上数量方面超耗或节约外,还可能存在约定结算价不同于实际交易价的情况。 工程造价文件中材料价款的计算,是按照市场价调整的。因此,任何不按照实际交易价的甲供材料约定结算价,都是不合法的。 第一种供应方式下,甲方形成销售利润500万元,工程建成后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增加了500万元。从税收方面来说,一方面先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元*25%),然后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抵回;另一方面增加了建筑业营业税、房产税等。 第二种供应方式下,只是改变了甲供材部分的建筑业营业税。 综上分析,甲供材料的约定结算价超过实际采购价的做法,不合法、不划算。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