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告同时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境外捐赠人和受赠人作出了规范。 据了解,可以用于慈善捐赠的物资主要包括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各种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等。办法同时明确,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