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简易计税方法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 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 采取简易计税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

原增值税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政策 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自来水。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

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安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万元÷(1+3%)=1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适用对象: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