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操作指引

来源:青岛国税 作者:青岛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10
摘要:2016年5月1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在建项目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参照销售不动产的预缴税款处理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需要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引三、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一、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暖气费问题如何征税?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可暂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一)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二)物业公司利用设备制造冷气,供应客户,属于销售冷气行为。

  (三)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水、电暖气费的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餐饮业、旅店业外卖应适用何种税率?

  答:营改增后,餐饮服务提供的外带或者外卖服务和住宿服务销售的非现场消费食品,不属于“餐饮住宿服务”税目注释,其销售的食品应适用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

  三、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

  四、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征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五、全面营改增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什么税目如何征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指引四、“营改增”简易征收备案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于何时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请于 5月31日前到李沧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三)公章

  三、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于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 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

  指引五、“营改增”差额征税备案

  一、适用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何时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即一般纳税人在5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在6月30日前进行备案。)

  二、差额征税需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答: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详见附件);

  (三)公章

  三、对差额征税有哪些特殊的管理要求?

  答:(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差额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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