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地点及不预缴的后果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8-21
摘要:一、预缴的时点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
 
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 <何广涛>
 
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
 
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
 
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
 
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
 
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
 
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
 
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
 
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
 
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
 
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 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
 
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
 
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
 
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
 
「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
 
「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
 
「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
 
「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 
 
「请问,附加税……?」
 
「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
 
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

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2016.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
 
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
 
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
 
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
 
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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