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一税务登记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下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个体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单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个体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的。 |
个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体处以5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未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二帐簿凭证管理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2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3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下(不含)的。 |
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三纳税申报 |
1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税款征收 |
16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涉嫌构成犯罪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涉嫌构成犯罪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7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1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1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8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 |
骗取退税款5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所骗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严重 |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不含)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19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未构成犯罪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0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可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2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不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3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税款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涉案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24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且拒不缴纳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严重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5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五税务检查 |
26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 |
处100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8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此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发票及票证管理 |
29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下同;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
30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31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32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严重 |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不含)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不含)。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3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34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涉案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35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36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下同;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37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38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 |
涉案发票50份以下(不含)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案发票50份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39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一般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不含)。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严重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40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征管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般 |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严重 |
涉案发票数量50份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41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案发票数量50份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4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案发票数量50份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43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下(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44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
违反《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下(不含)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下(不含)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涉案普通发票数量100份以下(不含)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下(不含)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涉案普通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45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下同)第五十四条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6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规定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纳税担保 |
47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属非经营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属经营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8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9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八税务师管理 |
50 |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处罚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下同)第四十二条 |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1 |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52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首次违反该规定。 |
予以警告,对注册税务师处1000元罚款,对税务师事务所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该规定的。 |
予以警告,对注册税务师处2000元罚款,对税务师事务所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3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
较轻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