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23
摘要:为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疆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08-23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税公告[20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全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税收执法工作实际,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3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疆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税务行政处罚在具体执行中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八条 《裁量基准》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范围包括:

  税务登记类;

  账簿、凭证管理类;

  纳税申报类;

  税款征收类;

  税务检查类;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纳税担保类;

  税务师管理类;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形,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一)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

  (三)涉案发票、完税凭证等票证数量、金额;

  (四)流失税款的数额;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档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处罚依据,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适用《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公开处罚依据和标准,并按规定公开已生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各地、州、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裁量基准》,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执行标准,使同一地区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减少执法风险。

  第二十四条《裁量基准》所称 “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裁量基准》所称“逾期”是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与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税务登记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下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个体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单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个体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的。 个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个体处以5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三十三条 未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帐簿凭证管理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下(不含)的。 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申报 1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3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1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涉嫌构成犯罪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嫌构成犯罪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1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1万元以上的。 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一般 骗取退税款5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所骗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严重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不含)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19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未构成犯罪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可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3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案税款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案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4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且拒不缴纳税款的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5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税务检查 2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 处100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此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票及票证管理 29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下同;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30 拆本使用发票的
31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32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严重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不含)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不含)。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3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涉案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6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下同;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该规定,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7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8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涉案发票50份以下(不含)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案发票50份以上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9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般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不含)。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严重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代开发票的。
4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征管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般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涉案发票数量50份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4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案发票数量50份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涉案普通发票50份以下(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案发票数量50份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下(不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44 非法印制发票的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不含)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下(不含)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下(不含)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涉案普通发票数量100份以下(不含)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下(不含)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涉案普通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5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下同)第五十四条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6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规定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担保 47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属非经营行为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经营行为的。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8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税务师管理 50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下同)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1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2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一般 首次违反该规定。 予以警告,对注册税务师处1000元罚款,对税务师事务所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该规定的。 予以警告,对注册税务师处2000元罚款,对税务师事务所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3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较轻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