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差额计税,想必大家对于下面的规定还是记忆清楚的。但是我们先提出一个问题来,看看大家的反应如何: 某旅游公司当月收了200万元收入,次月开始组织旅游,再次月取得了相应的凭证,共支出180万元,符合扣除的差额条件,此时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是第一个月按200计缴增值税,还是第一个月可以计提出来可以扣除的费用180万元,将来取得凭据时再作未来举证的方法?且慢,这儿还有一个问题,旅行社本身的本身有可能当月暂估的不准啊,扣199万元可行吗?这显然就有问题了,小编在想,如果真按文件要求的凭证优先确定,也确实有点难受的地方呢?比如这儿第一个月先计缴200万元来计算,不扣除差额,此时对于公司的现金流还是有影响的。这还好,再举一个案例,融资租赁,且不管是利息单还是发票了,暂认了,但是如果约定三年后一并归还利息(虽然少,但债券总可以吧),那中间的利息差额,如果你是办税人员,你该如何申报?如果你是税务检查人员,你该如何检查出结论呢?想想! 或许现在开始检查,真的按现在的规则来看,是不是有点感觉到风险了呢?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出现的: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这个差额本身大家要关注并不是所有的代理都可以,即代理商业的行为并不得用差额,因为商业外包的行为发生时那就是抵扣的交易行为了,而这个差额扣除的是非经营活动的票据,因此才给予差额扣除。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贷款服务唯一有突破“抵扣”的地方,要注意了,这儿的利息扣除,可并没有提到是不是要配比扣除,因为我们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可并不一定就作单一的租赁的事,也或者是借了10个亿,结果只做了100万的业务,你说这个差额如何扣除?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注:真厉害,贷款服务直接认“抵扣”,这也是一个很牛的地方。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本金可以扣除,记得要有票据啊。同样也是允许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的,但对方取得这个普通发票也没有什么用,就是一个结算凭证。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这个也是没谁了,估计开始就作了销售处理了结果。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注:代收的款项,这是价外费用的范围,当然可以扣除,但小编认为这儿不一定要有发票,因为本来就是代收,开个什么发票呢。但小编还真没有调查过,从扣除凭证来看,还是要发票的,硬开?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这儿可并不是场站自己接活,无运输工具运输的服务,那是交通运输服务,这儿是提供有点代理性质的协助服务,此时理解上运输企业要开具发票给托运方才是。也是不场站本身来开6%全额计税,同时要运输11%抵扣,认为也不是这样的。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列举法,其他单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也可是普通发票,也可能是其他单据(如境外)。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分包,这个基本都是知晓了的。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注:一般计税方法的才可以。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后来我们知道,又增加了一些差额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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