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分别将营改增前和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全资控股的房产地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如何进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开发,是指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全资子公司,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中,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公允价值全额计提销项税。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005号文件,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用于开发,应视同销售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亦可以依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选择按五年平均确认所得,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如果母公司按账面价值对子公司投资,且双方都按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暂不确认所得。
2、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仍然普遍,除了上交建筑企业的管理费外,挂靠项目经理的利润如何从建筑企业账户合理取走?
答:发包方与被挂靠的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应由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成本票据的抬头应开给建筑企业,操作上应由挂靠人将资金借给建筑企业用于采购原材料,剩余人工及利润,可理解为挂靠人向建筑公司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挂靠人还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外包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界定适用零税率与免税增值税?若选择免税,需书面提交《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该规定是针对某一个跨境应税服务合同,还是针对某企业的所有跨境应税服务业务?
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该规定是针对纳税人的某一类服务。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览表
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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