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6-15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主要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扣缴义务人类型、行业、批准设立机关、证件有效期等栏目。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启用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开始启用,之前已印制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仍然有效,无需换发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