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兑付礼品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市企业在开展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业务时,支付给个人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扣缴税款时,存在笔数繁多、工作量大、扣税操作较困难的情况,本着简化操作的宗旨,扣缴义务人可在下列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扣缴操作: (一)按本次活动礼品、奖金总金额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支付给每位获赠人(中奖人)的礼品、奖金金额的大小分别处理。对礼品、奖金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由扣缴义务人在兑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礼品、奖金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扣缴义务人在设立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上述办法,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扣税款于兑奖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每次开展活动的兑奖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兑奖总金额和扣税情况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合地税二〔1996〕2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兑付礼品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中奖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合地税二〔1996〕293号)曾就有奖销售、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进行了明确,在简化扣缴义务人操作,降低扣缴义务人遵从成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变迁,有奖储蓄已退出历史舞台,偶然所得的取得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有奖销售已不多见,新兴的促销展业形式已成主流。故为保留经验做法,适应更广泛的情况,我局决定利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契机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列举情形替换入原行之有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之中,从而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对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过程中,需按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提供了两种扣缴方法供纳税人自行选择。方法一是不区分礼品、奖金金额大小,以活动总金额汇总扣缴税款;方法二是将礼品、奖金金额以100元为标准分为两部分,未达100元的小额礼品、奖金由扣缴义务人在设奖时扣税;达到或超过100元的礼品、奖金由扣缴义务人在兑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无论选用何种方式,扣缴义务人均应将扣缴的税款于兑奖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每次开展活动的兑奖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兑奖总金额和扣税情况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合地税二〔1996〕29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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