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01 预 检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本省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02 免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详见《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03 即办流程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注销其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可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签署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应在不超过6个月的承诺期内办结其他未办结事项。纳税人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04 一般流程 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套餐式”服务,请根据《未结事项告知书》的提示准备相关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未结事项。未结事项办结后,税务机关发起审核程序,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核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 05 咨询电话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如有政策咨询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