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有限公司(非股份公司)为确定新增股东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而进行的资产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不需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与纳税无关;对新增股东的出资,做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我的理解对否?另外,请告诉我“评估增值不需进行账务处理”有关的法规文件吧。 2.如果企业原有股东不对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采取用实物追加投资的方式,只对追加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那么就可以根据追加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验资报告处理帐务并进行变更工商登记对不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在以后月份在税前扣除,对不对?新增原材料也可以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不对? 3.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未取得国家正式发票(只取得收据),其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原材料呢?如果是不允许,采取进行资产评估做追加投资处理,不就可以在税前计提折旧,耗用材料记入相关成本费用,这种做法允许吗?如有法律依据的话请转告. 答:1.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原有的会计制度以及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此的直接规定,但纵观原有会计制度以及新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对评估增值部分的账务处理,也没有提及对原有账簿的调整问题。 2.是的,是根据追加实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验资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工商登记的。该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原材料,是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从税前扣除。 3.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未取得国家正式发票,其折旧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取得评估部门的证明,是可以入账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所以进行追加投资并不是唯一的方式,也并不是避税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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