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电子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税发[1997]65号 1997-05-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组织领导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税控收款机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推选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在本通知下发后,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法规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法规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法规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电子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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