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个计税基础怎么理解?是否是股权转让方长投的账面价值? 【解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除满足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条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财税[2014]109号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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