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的通知 法改组发[2019]2号 2019-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以来,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的深度挖掘、系统总结和交流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5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共计95个案例,充分发挥了司法改革的示范引导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工作已写入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得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更加明确清晰。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扎实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推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形成了一批司法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当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攻坚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凝聚改革智慧,强化问题导向,鼓励探索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一改革工作主线,选编形成了第六批司法改革案例,重点推广各地法院在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建立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强化科技手段深度应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案例工作常态化机制,加强对基层创新的引导、挖掘和培育,总结提炼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选编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7月16日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 目录 【案例96】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聚焦“三个强化”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作用 【案例97】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发挥人民法庭优势打造服务乡村振兴基层阵地 【案例98】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案件质效 【案例9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探索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新模式 【案例100】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全员覆盖全面监督全程管控打造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案例10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分流机制实现审执案件科学繁简分流 【案例10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打造无纸化审判管理“千灯方案”释放智慧审判新动能 【案例10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风险防控系统搭建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 【案例10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创新建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推动执行领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案例105】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实习法官助理机制夯实审判辅助工作力量 【案例10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步走战略打造全省法院集约送达新模式 【案例107】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五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多角度全方位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例108】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建立“重点关注案件”评查机制为抓手探索审判责任识别认定新途径 【案例10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长效运行机制构建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新格局 【案例110】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办案配套机制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 【案例111】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全方位完善管理制度激发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案例1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区域化统筹运行机制推动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案例11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案例11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案例115】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分流强化系统支撑着力构建分调裁审高效运行新格局 改革案例第9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聚焦“三个强化”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作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强化监督管理、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扎实开展案件质量重点评查工作,着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近两年,在收案增幅持续超过30%的情况下,实现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上升、未结案数下降的“三升一降”良好审判运行态势,全院审判质效成绩连续两年位列全市法院第三位。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现评查主体固定化 该院制定出台《案件评查委员会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案件评查机制。一是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主席,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秘书长,20名业务庭副庭长和综合部门业务骨干任评查委员。二是组建相对固定的评查团队。建立形成主管院长主抓、专委牵头、审管办组织、评查委员具体负责的案件评查工作格局,除个别人事调整导致变动外,基本保持了人员稳定。三是强化组织保障。固定评查会议会期、场地,每季度首月第二个周三下午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举行,便于评查委员合理调配时间,确保按时出席,案件评查委员会运行以来,出席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二、强化制度建设,实现评查程序规范化 一是制定出台《案件评查工作办法》。将评查工作办法作为全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纲要和指南,实现评查工作制度化、平台化、透明化。二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查委员对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在评议时回避,实现评查公平公正。三是建立完善评查程序。建立完善“初评+复评”模式,围绕评查尺度、程序、实体讨论形成初评意见,若会议投票结果与初评意见相悖,缺乏合理解释,将对案件进行复评。建立异议案件复议机制,承办人若对评查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四是探索构建信息化平台。推动实现评查案件自动批量导入、固定评查项目、统一定错等级,并通过多变量分析法全面、精准反映案件质量问题。 三、强化问题导向,实现结果应用精准化 一是每季度编发《案件评查专刊》。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辅以典型案例,供各庭室学习、借鉴,为解决类案问题提供参考。二是召开法官会议集中讲评。各业务口、各庭室围绕评查出的问题,定期通过召开法官会议集中讲评,便于法官查找问题症结、提高司法能力。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案件评查委员会定期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工作,针对案件质量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并以审判委员会决议的形式督促落实,充分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差错案件的责任追究,将评查结果与业绩考核和评优挂钩,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出现严重低级错误的个人在年底评优评先时“一票否决”,并在绩效奖金发放中降档处理。 改革案例第97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发挥人民法庭优势打造服务乡村振兴基层阵地 门头沟区位于北京西郊,所辖区域98.5%是山区农村。近年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设在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为阵地,积极探索强化乡村振兴司法服务保障新模式。 一、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机制 该院将夯实基层党建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健全完善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匹配的组织体系。一是拓宽“专业型党群服务中心”辐射面。该院人民法庭与属地党委建立“双向需求征集、双向提供服务、双向沟通协调、双向评价通报”的合作机制,在北京地区率先成立了“专业型党群服务中心”,推出“融进去”“迎进来”“沉下去”的党建工作体系,推动司法服务覆盖辖区全部130个村庄。二是扩展“司法职能型党小组”延长线。以“对接乡村中心工作要求、对接乡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建立了“乡村小微企业法律志愿服务”等6个司法职能型党小组,通过与村党支部交叉讲党课、开展联合调研以及服务“两委”换届等形式,从“单一的案件审理”进阶为“多功能司法保障”。三是激活“模范先锋党员”关键点。将人民法庭作为优秀青年干警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制定人民法庭干警轮岗交流办法,选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的优秀青年干警到法庭工作历练。法庭现有干警平均年龄为33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73%。同时,与属地党委签订合作协议,安排法官助理分期到镇村一线开展“浸润式”体察锻炼。近两年,已有20名法庭干警到属地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进行为期1个月的全日制跟班学习,帮助干警增加基层阅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二、推进“诉源治理”强化乡村振兴司法保障 该院在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农”案件的同时,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司法力量向基层下沉,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一是因村制宜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根据各村生活特点,分析治理薄弱环节,对朴素的乡规民约进行细化和提升,协助77个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以法治契约精神提升村民自治能力。二是精准发挥司法案件“晴雨表”作用。以审判执行规律为切入点,注重发现总结经济社会发展动向,通过司法建议、专题座谈、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提升纠纷隐患预警预防水平。比如,针对门头沟山区道路弯多路险的情况,梳理绘制《门头沟区交通事故高发地图》,并将该“地图”嵌入“百度地图”风险提示板块。三是依托“智慧法庭”推动司法便民提档升级。积极争取市高院,区委、区政府支持,完成全部法庭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对软硬件设施进行全面升级。通过网上立案、在线查询、网络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键理赔”等手段,有效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域司法服务的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四是因势利导推进“和谐无讼村居”建设。制定《和谐无讼村居创建工作办法》,实行“定点联村”机制,明确年度量化指标。驻村法官经常性入村走访,开展订制式精准普法,定期排查潜在隐患,牵头建立三级联动协调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的就地、源头和多元化解。2018年,法庭指导民调化解诉前纠纷1541件,开展巡回审判66次。近两年,已创建的32个“和谐无讼村居”实现刑事案件“零发案”。 三、通过法治文明引导乡村文明焕发新气象 该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司法专业性与法治文明、传统文化相结合,积极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一是发挥法庭文化建设带动效应,营造良好文明氛围。大力展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法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时代特点、地域特点创新载体形式,引导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乡村社会心态。2018年,各人民法庭接待参观交流1600余人次,着力营造法治文化良好氛围。二是吸纳发挥乡贤积极力量,激发乡村文明内生动力。邀请作风正派、威望较高的乡贤依法依规担任诉讼联络员、人民陪审员、诉讼调解员、法治宣传员,通过先进“身边人”的典型示范,推动乡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三是树立“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引领乡村社会风尚。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倡导“守望相助、出入相友”,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本土化水平,传递“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的正向价值观念。 改革案例第98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案件质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针对“四类案件”发现难、启动难、留痕难、追责难问题,通过明确监督管理范围、细化监督管理权限、规范监督管理程序、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举措,实现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管理统一。通过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该院审判质效有效提升,2019年1月至5月,结案率78.11%,同比上升6.25个百分点;发改率0.87%,同比下降0.46个百分点;初访案件17件,同比下降69.09%。 一、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实现精准识别不遗漏 该院制定《规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实施细则》,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七类21项”,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一是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领域、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涉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归入该类。如该院审理的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10起涉92名被告人的电信诈骗系列案、15起涉案标的3.5亿元的“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均作为“群体性案件”重点监督管理,对风险隐患提前防范监控。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将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涉案标的额大、证据采信存疑、法律适用困难、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重大等11类情形细化归类,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识别精准度。三是明确“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包括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需要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类案统一裁判标准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案件,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四是结合实际界定“特定案件”范围。将矛盾纠纷敏感、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可能成为舆论热点等案件依规纳入监督管理,如棚改拆迁行政案件等。 二、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确保及时推送责任明 该院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实现告申庭、承办法官、院庭长、监察部门等多主体多环节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立案环节审查。由立案法官初步评估甄别并及时提示院庭长实现源头及时预警。二是完善承办法官主动报告制度。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发现符合“四类案件”标准后主动提请庭长监督,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层报提请院长监督,并通过完善追责机制督促法官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三是规范信访纪检监督管理程序。纪检监察、信访窗口对举报违法审判线索初步识别,及时将认为符合标准案件信息移交院庭长,由院庭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力争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该院制定了《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规则》,细化“四类案件”发现、甄别、报告、公布等流程,明确发现、启动、认定、追责主体,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监督管理。一是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方式。院庭长可以通过向审判组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二是规范承办法官接受监督方式。包括主动识别、标注提请监督案件,并按要求报院庭长;根据院庭长要求,及时报告案件审限、办案计划、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落实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审批意见,并将有关文书入卷备查。三是规范监督管理结果处理程序。明确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管院长有权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是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怠于履行发现、申报、认定、监督责任等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追责。 四、研发应用个案监督管理平台,推动阳光监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全程记录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情况。2018年10月系统上线以来,该院共有347件案件通过该系统纳入监督范围。一是明确标注主体。明确告申庭、承办法官和院庭长甄别发现“四类案件”后及时在系统中标注公示,由系统自动提醒相关主体开展监督或接受监督。前述347件案件中,由立案庭标注8件,承办法官标注141件,院庭长标注198件(其中系列案件、串案65件)。二是监督意见留痕。院庭长对提请监督、主动监督案件,在弹出框中记录“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等具体监督意见,提交后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实时可见,确保监督过程及结果留痕可见。三是加强统计分析。办案系统对各类主体甄别出的案件标注不同颜色,在“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增设院庭长监督情况统计模块,及时收集研判监督数据情况。该系统上线后,进一步实现了各方责任清楚、边界清晰、留痕具体,有效防范解决了院庭长不会管、不敢管、不留痕担责等问题。 五、强化监督结果应用,推动严格监督管理提质效 一是强化案件评查针对性。对纳入监督范围的部分案件组织专人开展质量评查,提高评查命中率。对未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案件开展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标注未标注、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责。二是统一类案裁量尺度。对串案、类案通过院庭长监督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减少类案不同判问题。三是实现审判质效精准考核。将“四类案件”监督作为司法责任制考核项目纳入该院2019年审判质效考核办法,根据权责分配实际,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所在部门确定不同分值,以考核量化监督管理责任。 改革案例第9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探索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新模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解决机制,制定《诉讼服务事务社会化管理办法》,在诉讼服务中心下设“诉讼服务事务社会化管理中心”,形成调解员、送达员、调查员、协执员、归档员、扫描员、诉讼辅导员、技术保障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化诉讼辅助人员队伍,规范辅助人员引进、培训、考核、续用、退出等环节。近年来,该院同期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指标均位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审判力量不断增强,质效不断提升。 一、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委托调解,调解员助力缓解案件压力 该院大力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利用多方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推动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一是对接司法局联合调解委员会(“联调委”)。在诉调对接中心引入21名常驻调解员,在8名法官指导下开展诉前调解,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调解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业、信用卡、公用事业费等各类纠纷38022件。二是对接行政调解机构。在区交警支队设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派驻1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参与调解室工作,配备2名调解员,并陆续引入司法行政力量和保险同业公会派员参与,形成道交纠纷“四调联动”工作格局。截至2019年3月底,共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9070件,占同期同类纠纷结案数三分之二以上。三是对接社区性调解组织。依托“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与辖区内13个街道(镇)诉调对接工作站对接,培训指导人民调解。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共审查689份人民调解协议,调解156起重大疑难纠纷。四是对接行业性调解组织。目前已实现与保险同业公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3个市级行业调解组织和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房地物业等14个区内行业调解委员会的对接。2018年1月-2019年3月,委托调解成功2642件案件。五是引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先后将“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引入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每月调解成功近20件案件。 二、引入第三方公司开展委托送达,送达员助力破解“送达难” 该院推动送达模式改革,探索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送达工作。一是审慎选定合作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一家具有安保护卫资质、目前承担上海轨道交通安保任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承担送达工作。二是建设专业化队伍。指导第三方公司成立一支由17人组成的专业队伍,制定工作标准,开展专业培训,研发“诉讼材料护送查询管理系统”软件,开通“诉讼材料护送”微信公众号,便利管理查询。三是深入拓展服务范围。除传统送达外,还承担张贴市内公告、回收居委会复函等延伸工作。明确细化送达次数、录音录像等记录形式,以及确属无法送达后到物业、居委会开展走访调查等要求。新的送达方式与EMS同步运行,由业务庭自行选择。截至2019年3月,该公司已收件28万余件。公司送件的直接送达率(当事人签收)为90.4%。 三、引入公证力量开展委托调查,调查员助力缓解“取证难” 该院借助公证机关取证专业、权威的优势,引入公证力量开展委托调查取证,着力破解当事人取证难问题。该院成立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与区司法局、区公证处签约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合作,将合作范围从原家事案件调查拓展至事实证据调查、诉讼保全、执行保障、辅助送达等审执工作各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查阅快速通道,借助公证处渠道快速查询婚姻登记、医学死亡证明、公证遗嘱等信息和公证文书,引进公证处派员驻院提供“一门式”服务。截至2019年3月,累计委托646件,办妥588件。 四、聘请第三方力量参与现场执行,协执员助力破解“执行难” 成立上海法院首支“协助执行员”队伍,以群众反响强烈、老案难案集中的腾退类等现场强制执行案件为突破口,助力现场执行。一是内外联动,强化保障。积极与区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经费保障。与相关单位提前现场勘察,共同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工作稳妥有序。二是加强培训,规范管理。制定协助执行员工作守则和管理细则,开展岗前培训,组织现场模拟演练,明确规范协助执行员工作职责、工作要领、着装用语等要求。截至2019年3月底,协执员共参与执行38起256人次。同时,将公证力量创新引入执行现场清点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五、签约律协和高校打造青年实践基地,志愿者助力减负诉讼事务 一是引入青年律师志愿者。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青年律师实践基地”,在执行事务中心设立“青年律师志愿服务岗”,由青年律师参与为期6个月的见习调解或执行辅助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律师志愿者共参与诉前调解案件7155件。二是引入高校法律专业研究生志愿者。与上海师范大学法律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协助诉讼服务中心开展窗口咨询、诉讼引导、便民服务、裁判文书上网等辅助工作。 六、通过政府采购诉讼服务项目,引入归档员、扫描员、技术保障员和诉讼辅导员承担诉讼辅助工作 借助社会力量分解归档、卷宗扫描、信息技术保障及诉讼辅导等诉讼辅助事务,促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比如引入归档员、档案扫描员、技术保障员等协助开展归档、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归档扫描、驻场信息化维护等工作,并扩展物业服务范围,由物业公司派驻诉讼辅导员协助从事导诉、阅卷接待、信件收发、电话总机等事务,提高诉讼辅助效能。 改革案例100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全员覆盖全面监督全程管控打造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近年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放权不放任,逐步探索形成院级、庭级、职能部门、法官个人“四管齐下”,党组巡察、审务督察、信访核查、案件评查“四查并举”,审判程序、审理思路、规范指引、审判质效“四维一体”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一、强化“四管齐下”,实现监督管理全员覆盖 一是院级层面“重点管”。该院将审判监督管理列为“一把手”主抓事项。定期召开院党组会,专题研判审判质效,提出整改建议。强化审判委员会监督管理指导职能,推动从个案指导向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研究审判重大事项等职能转变。 二是庭级层面“直接管”。明确庭长可通过案件流程监督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方式行使监督管理权限,确保本庭案件优质高效。 三是职能部门“牵头管”。围绕监督管理重点环节健全制度机制,督促院庭长履职尽责,细化院庭长办案数量要求,定期统计通报庭领导办案情况。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管理和处置能力,履行好组织、协调、评估、监督等职责。 四是法官个人“自主管”。探索规范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制定《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2018年,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有序参与审限外结案(62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24件)、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150篇)、全国法院上网裁判文书交叉互查(42篇)等评查工作。通过将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审管办、审判团队、法官自主多元化管理有机结合,促使全院协同形成推进执法办案、提升审判质效的“一盘棋”。 二、深化“四查并举”,实现执纪问责全面监督 一是聚焦部门建设深入开展党组巡察。发挥党组巡察监督功能,将巡察范围拓展到全体干警,通过“全身体检”规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 二是聚焦行为规范扎实推进审务督察。实行两周一次现场检查庭审,常态化抽查庭审视频,及时通报暴露出的问题,挂钩季度绩效考核促进整改。2018年,实地检查44次,抽查庭审视频347件,发布《审务督察通报》4期,实名表扬19例、实名通报18人次,将督察结果纳入部门考核。 三是聚焦问题线索严格规范信访核查。把好问题收集、案件分流、流转督办、接访质效“四关”,畅通举报渠道,落实“面对面”谈话,精准问题研判,严格核查处理。2018年,处理各类信访97件(重复23件),其中检控件1件,经查均为不实。 四是聚焦司法责任切实开展案件评查。定期听取对长期未结案件、二审改发案件、案件质量评查等意见或报告,对问题集中的法官适时提醒、谈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评查,对信访案件、审判委员会确定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查清情况,理清责任,做好研判。 三、坚持“四维一体”,实现案件质效全程管控 一是动态监督管理规制审判程序。开展均衡结案度与月度结案动态监督管理,每月定期召开收结存对账会,确保结案目标完成,建立长期未结案件审判委员会专项督办机制。优化分案制度,突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繁简分流、高效均衡结案。截至2018年12月,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大幅缩减,同期结案率100%,均衡结案度远好于同期全市基层法院均值。 二是统一规范类案审理思路。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适用统一问题咨询功能,定期开展类案法律问题及审判思路讲评、培训,梳理形成覆盖立审执各类工作指南、规程二十余种。探索开发借贷类案件及少年权益保护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利用“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等大数据手段服务法官办案,通过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审判执行监督。 三是司法公开倒逼落实规范指引。严格贯彻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力量,2018年该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267次,判决书上网率达到100%。 四是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逐案检查二审改发案件,检查结果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报告。制定落实《关于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健全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2018年定责案件21件,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制发《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审监工作提示书》《审判委员会通报》等,推动审判质量提升。2018年,在30项基层法院相关审判质效综合评估指标中,该院7项位列全市第一,26项高于全市均值,审判质效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改革案例第101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分流机制实现审执案件科学繁简分流 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8年,全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41天,市中院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7.6天。实施执行领域繁简分流改革以来,15个快执团队共办结简易执行案件13347件,约占同期执行结案总数的37.58%;2019年1-2月,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用时81.38天,同比缩短68.86天;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5.51%,同比提升24.08个百分点;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54.23天,同比缩短81.53天。 (一)构建标准化分案机制 该院成立由审管办和信息化人员组成的繁简分案小组,建立信息化甄别系统,实现智能归类分流。通过大数据分析,总结梳理出两级法院各类案件繁简程度核心甄别要素,制定《简单案件立案识别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建立“35434”标准系统,即针对民事一审案件选取“案由、标的、主体”3要素;民事二审案件,选取“案由、标的、主体、审限、诉状字数”5要素;刑事二审案件,选取“罪名、主体、一审判处刑种、刑期”4要素;行政一审案件,选取“案由、主体、诉讼请求”3要素;行政二审案件,选取“案由、主体、一审程序类型、裁判方式”4要素,在立案阶段加以甄别,实现科学量化分流。 (二)科学划定繁简案范围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该院进一步明确了划分案件繁简的5个重要考虑因素:一是审判方式,如管辖权异议等裁定类案件、劳动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等可以不开庭审理案件;二是案件类型,案件事实相对清晰、法律适用和实践研究较为成熟,可以采用要素式审判;三是平均审理时间,一般而言平均审理时间较短的案件相对简单;四是当事人需求,部分案件当事人对诉讼效率有迫切需求的,如买卖合同、借贷纠纷等;五是系列性案件或关联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集中时间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定10类民商事、3类行政案件、5类刑事案件实行“简案快审”,除此以外的案件实行“繁案精审”,推动审判资源优化配置。 (三)推行执行案件纵向分流 依托“点对点”“总对总”系统,该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漏斗式”分流过滤。一是实行“类型化初选”,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繁简甄别专员,立案2日内对新收案件统一进行网络查控、首次约谈、财产保全情况查询,将执行标的额较小、查控或保全财产足以清偿、查无财产等财产执行案件,发送协执手续即可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识别为简易执行案件,对排除妨害、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等案件识别为普执案件,并在立案3日内进行首次分流。二是推进“精细化过滤”,经网络查询后,对于无法网上查明权属情况的案件,由查控专员进行二次实地核查。对有财产但无处置权的识别为简易案件,对有处置权且需要处置不动产、车辆及机器设备等较大价值动产案件,以及上级院交办、督办案件识别为普执案件,并根据情况二次分流。三是严格“流程化退出”,快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或必须进行财产处置的,经批准转为普执案件。2018年,全市法院快执结案12421件,占同期执行结案的30.02%。 (四)推进信息化智能识别分流 以繁简案件识别标准为基本思路,该院研发了智能识别应用软件,并内嵌集成至人民法院立案信息系统。对当事人一审或上诉案件,在引入案号等必要信息后,实现一键识别、标记案件繁简类别。同时,将识别标准和识别结果推送立案人员对照参考,由立案人员结合实际辅以人工调整,减少识别盲区。2018年8月该应用上线以来,淮安中院二审简单民事案件甄别准确率达到90%以上。推动拓展繁简期限自定义设置、简案退回等功能,研究设置简案办理期限并实现跟踪提醒。增加“简案退回”网上审批流程,对实际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简案的案件,经领导审批后去除标记退回立案庭再次分流,确保繁简分流系统化、科学化。 改革案例第102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打造无纸化审判管理“千灯方案”释放智慧审判新动能 近年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持续高位运行,连续两年超4万件,员额法官年均结案超430件。为缓解办案压力,提升审判质效,该院尝试在辖区千灯镇千灯人民法庭推进构建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为基础,以纸质卷宗智能中间库为关键,以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为保障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千灯方案”,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全院推广运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建立全流程应用系统,实现审判管理智能化 该院建立覆盖全部审判环节的司法辅助集约化管理系统,院庭长、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通过登录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统筹分工协作,提升审判管理效率。 一是重塑审判管理流程。在接收材料环节,服务外包人员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应用电子卷宗智能编目系统,运用图文识别、机器学习等技术自动拆分、标注和编目。在立案环节,将电子材料即时在线推送立案人员审查,立案后直接推送法官,纸质卷宗同步移交中间库,实现电子、纸质卷宗线上线下同步有序流转。在审查办理环节,法官接收电子卷宗后,在线向司法辅助集约服务中心发送指令,中心根据指令完成材料制作、集中送达、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在结案归档环节,系统自动将诉讼材料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尝试完成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步“一键归档”。 二是加强智能化办案辅助。加强庭审技术支持,通过电子质证“随讲随翻”系统,提供语音识别转化、语义分析、智能转写、法条检索“随讲随查”等基础服务,实现了电子卷宗批量可视化质证,庭审时间缩短20%。加强办案智能辅助,应用“案件裁判智能研判系统”“简易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系统”“法律文书左看右写”等系统,自动分析电子卷宗,实现智能提取和对应关联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关键信息,自动推送类似案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供法官参考。针对案情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道交纠纷等5类案件,根据类案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自动生成参考裁判文书,文书撰写效率提高30%以上。 2018年11月,该院全面复制推广“千灯方案”,截至2019年4月底,共收案20432件,结案18186件,人均月结案41.2件,同比上升16.5%,长期未结案件同比下降18.2%。 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动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 一是实行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成立司法辅助集约服务中心,依托司法辅助集约化管理平台,将材料收发、庭审排期、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案件报结、卷宗装订归档等辅助事务从审判团队剥离,按照“合并同类项”方式统一集中办理。积极引进社会化服务,以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为切入点,将纸质材料扫描、电子卷宗编目、EMS专递寄送、装订归档等事务外包,使法官助理工作减少约50%。 二是创新优化审判团队结构。根据队伍建设实际推动书记员分类管理,部分符合条件的书记员集体转为法官助理,部分书记员转入辅助事务团队集中从事辅助事务,由原有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模式,转变为多个“法官+法官助理”团队共用一个辅助事务服务团队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确保法官专注行使审判权,法官助理主要负责业务性辅助工作,辅助事务团队主要负责事务性辅助工作,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 三是完善人员考核体系。一方面,调整原有结案数量一元考核导向,综合考量分工、案件类型、流程节点等因素,合理设置权重比例,利用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抓取、测算、分析案件信息数据,科学评价员额法官办案绩效。另一方面,对辅助人员实行“量化+定性”考核,通过考查系统中辅助事务指令的完成情况和完成效果开展综合评价。 三、加强在线审判监督管理,实现办案流程可视化 依托信息化手段,创新建立法官与集约中心相互协作监督、院庭长全程同步监督管理模式。法官通过司法辅助集约化管理系统将辅助事务派至集约服务中心后,可以随时进行线上督办指导。集约服务中心完成交办事务后,系统通知法官及时启动下一办理流程。法官和集约服务中心任何一方不及时完成流程工作的,系统将提示院庭长介入管理。院庭长也可利用系统主动监督管理案件办理情况,开展网上评查,提高审判管理质量与效率。同时,每个审判流程节点均能及时生成电子卷宗,并同步推送至司法公开平台,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提供保障。 改革案例第103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风险防控系统搭建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署要求,自主研发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的台州法院清廉司法风险防控系统(以下简称清廉司法系统),不断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有效织密科技“护廉网”。清廉司法系统正式运行两年以来,台州中院各部门触发廉政风险节点每季度均有大幅下降。截至2019年4月,共计触发248个风险节点,较上期(2019年1月)654个下降62.1%。 一、打造全方位综合监督管理平台 一是合理设置风险节点。清廉司法系统试设置了7大类60个审判、执行和综合风险点指标,其中审判风险24项,包括审判期限、审判事务、审判质量;执行风险26项,包括执行期限、执行措施、执行不力;综合风险节点10项。二是实现数据自动分析。清廉司法系统通过对接审判信息系统和执行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同步更新,并自动筛选触发风险节点案件,分别提示承办法官、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关注、处理。三是强化“三位一体”监督。着力推动监督工作全覆盖,院庭长通过系统风险自动预警、动态监控、提醒督促等功能对审执质效实施组织化、公开化、标准化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借助系统的廉政数据库集成功能,建立干警廉政档案与全市法院廉政数据库;当事人可在线查看审判执行的节点推送情况,及时掌握案件公开信息。 二、筑牢全程监督信息化防线 一是创设“三色”预警模式,实现分类预警监督。该院充分研判案件风险类别和特征,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在清廉司法系统中设置红、黄、蓝三色预警模式:设置蓝色初级预警,由清廉司法系统自动向承办法官或直接相关人员推送信息,提示其自行纠正。设置黄色二级预警,风险等级介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之间,由清廉司法系统提示院庭长关注,实时监控案件进展情况。设置红色三级预警,为高风险等级,预警后及时提醒院庭长、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构建即时处理机制,确保实时监控管理。触发黄色、红色预警时,由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短信、法务通、邮件等途径向承办法官或直接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及时纠正。院庭长和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系统自动触发的案件风险点,将风险节点提示的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实现跟踪审查。2018年以来,清廉司法系统显示院庭长“已阅”193次、“谈话”16次、“提醒”50次、“定期处理报告”3次,推动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三是落实事后查究,提升风险防控效果。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触发风险节点案件定期分析、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不定期抽取触发风险节点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对红色预警案件,由全市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列为重点评查对象,将发现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案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三、健全清廉司法系统应用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平台强制使用规则。该院制定印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廉司法清廉司法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规范承办法官、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平台使用方式。对不按规定处理清廉司法系统警示风险提示、通报后仍整改不力的责任人员,以及对管理监督对象的廉政风险节点不提醒、不处置的院庭长、纪检监察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取约谈、批评等手段督促改正。二是建立专人专题数据分析制度。强化庭室主体责任,每庭室设一名廉政监察员,对平台运营使用和廉情动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建成“情况明、数据准、可监控”的数据库,切实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三是注重建章立制,推进风险防控成果转化。梳理分析清廉司法系统运行中反应出的风险点类别,形成风险点台账,并制定完善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2018年,该院已针对排查出的风险情况,完成该年度风险点建章立制工作,着力提升风险防控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改革案例第104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创新建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推动执行领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从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入手,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立功能明确、辅助监督、过滤审查、科学管控的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新机制,并制定《莲都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配套文件。目前已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7次,研讨疑难和类型化案件涉及19次90余件,提供执行思路和建议26条,统一执行规范和管理标准10余次,指导案例5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明确会议功能定位,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科学化发展 一是明晰职能定位。明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依法依规开展执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平台。明确规定院局长、团队负责人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中不得以职务身份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且最终结论仅作为咨询参考意见。二是实现辅助功能。该院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筛查过滤功能,形成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诊”机制,会议讨论意见被承办法官采纳率达98%。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审执规律作用,分析执行质效运行态势,每月、季度形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执行质效全面向好。对所有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依托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实施过滤审查,并统一建立检查台账。现已对6000余件案件进行审查,存在案件质量问题降幅达68%。三是注重平台整合。该院根据需要将民事、刑事等其他专业法官会议合并召开,及时解决执行规范化和立审执协调等相关问题。比如,该院构建新型执行团队,形成繁简案件分流机制后,为适应“大分案”和统一执行尺度需求,在案件存在繁简难分等情况时,召集跨庭室专业法官会议;涉及财产刑案件执行时,召集刑庭等部门召开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邀请上下级法院资深法官或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成员,参与执行疑难案件的会诊、研讨和咨询,听取多方意见,搭建各方沟通协调平台。 二、细化会议管理流程,推进专业法官会议规范化运行一是明确参会人员。 根据执行一线工作经历、审执经验等具体要素,确定由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和执行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组成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充分保证咨询意见“专业性”;根据实际允许执行团队中的法官助理列席旁听,增强咨询专业“包容性”。二是实行分层管理。建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三级架构”,形成院长统管、分管院领导主管、局长实施的组织架构,确保管理有序和作用发挥最大化。对于督办或较为复杂、疑难案件,由院长召集,全体执行局及所涉事项团队的员额法官参加;分管院长、局长每月召集,对本月所涉复杂、新类型或类型化、多发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比如对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处理、遗产处理等执行案件集中研讨;各执行团队负责人每周对本团队内所涉事项或个案处理进行会诊和提供咨询意见,比如新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某些疑难案件处置等。如遇紧急情形,可由局长组织召集会议或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召开会议。三是细化管理规程。制定完善会议申请召开程序、会议规则、备案登记、全程留痕记录制度等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水平。在申请召开会议方面,执行法官需根据案件情况提前申请,由会议专职秘书安排会议并提前将相关材料发送参会人员。在议事规则方面,参会人员需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遵循民主公开原则讨论案件,促进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并形成专项报告或调研报告。 三、丰富成果转化形式,形成专业法官会议长效机制。 一是推动讨论意见转化。发挥会议总结司法经验、完善执行制度的功能作用,针对财产处置、涉拒执、“执转破”案件等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可供参考的意见建议。同时,在案件管理、财产保全、节点流程和结案条件等方面统一标准。如对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和最高法院结案标准等,讨论形成执行节点、措施和时限等规定动作标准,供执行实施团队学习研究参考。自实行以来,已形成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权运行机制、终本程序案件标准、涉恢复执行等规范性文件。二是推动案件质量提升。强化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及时汇总类型化案件信息和存在的共性短板,梳理研判类案或新型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定期筛查典型案例,总结形成可供参考的统一法律适用意见,真正有效提升案件质量。三是推动增强办案专业化水平。根据办案需求实际合理选择参会人员,合理确定列席人员范围,加强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等集中研讨,不断提升干警业务能力,实现“执行所专,案有所精”,构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成长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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