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资[2021]1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0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信息管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修订的GB/T 14885《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计划号:20203589-T-46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财办资[2021]14号      2021-8-4

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信息管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修订的GB/T 14885《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计划号:20203589-T-46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组织审阅,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反馈至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附件资料请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http://zcgl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如无意见亦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将按无意见处理。

  资产管理司联系人:冯静

  电话:010-61965741

  电子邮件:fengjing@mof.gov.cn

  资产标准委秘书处联系人:高昂

  电话:010-58811107

  电子邮件:gx@cnis.ac.cn

  税屋附件:

  1.《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4日

GB/T 14885《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为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构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环环相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3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由财政部提出,由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83)归口,财政部组织开展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修订工作。此次修订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保持协调性,拓展资产类目,并拟在报批时将标准名称由《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调整为《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

  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该标准2020年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203589-T-469。

  (二)目的和意义。

  预算管理一体化将预算管理全流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实现业务管理与信息系统紧密结合。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将资产管理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等业务环节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立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并赋予代码,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统一的标准基础平台。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是在充分调研我国各类组织资产管理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的,聚焦资产基本属性,与政府采购品目充分衔接,实现资产从预算、管理到采购、登记等所有环节的全程管理,可以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活动,也有助于对存量资产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益。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是在遵从现有会计准则制度基础上,支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存货等资产管理需求,立足服务信息系统所制定的底层技术分类、代码及计量单位。

  (三)主要工作过程。

  1.准备阶段。

  2020年7月,筹备组织标准制定的前期调研工作方案;

  2020年8月,召开标准编制组启动会议,标准编制组提交工作计划及人员组成等方案;

  2020年9月,为了解本标准使用情况,对全国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分析,了解标准修订需求。

  2.调研阶段。

  2020年10月,进入调研阶段,标准编制组前期以资料调研方式,收集相关标准、项目文档进行大纲设计;

  2020年11月,标准编制组以标准大纲草案为基础,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分析讨论、资料整理、汇总;

  2020年12月,多次召开研讨会,参会的部门和单位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交通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文物局、中科院、久其软件等。在研讨会上,对不同行业的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讨论整理,标准编制组就资产管理的需求、资产分类原则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研讨。

  3.起草阶段。

  2021年1月至2月,标准编制组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充分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并研究相关资料,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收集了大量有关的标准和资料,作为本次修订的参考,例如: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联合国标准产品及服务分类编码(SPSC)、《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

  4.征求意见阶段。

  2021年3月-5月,标准编制组完成《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并在财政部内部征询了各业务司局的意见并对标准进行不断完善;

  2021年6月,对《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公开进行征求意见,并拟在征求意见期间根据各相关方意见建议对标准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

  5.审查阶段。

  拟于2021年第三季度,召开《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送审稿审查会,并在审查会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与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1.实用性。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标准的实用性,满足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管理需求。

  2.可扩展性。

  本标准在满足国家管理需求的基础上,留出扩展空间,方便部门和单位扩展使用。

  3.通用性。

  参考会计科目、政府采购品目、单位资产的配置管理等有关文件和规定,以保证资产管理的全面、一致、连贯和可查找性。其中,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货物类的非英文字段的前四个层级代码与资产分类与代码尽量保持一致性和通用性。

  (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存货等资产的底层技术分类、代码及计量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资产配置、登记、清查、报告等管理工作。

  2.术语及定义。

  GB/T 33172—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分类原则。

  本标准按资产基本属性分类,兼容按照资产用途、占有使用单位、管理性质等维度属性进行多维度分类的需要。

  4.编码方法。

  本标准采用4层数字代码表示,第1层表示门类,第2层表示大类,第3层表示中类,第4层表示小类。其分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资产分类代码的构成

  资产分类代码的第1层所表示的7个门类如下:

  a)房屋建筑物

  b)设备

  c)文物文化类资产

  d)图书档案

  e)家具用具

  f)特种动植物

  g)物资

  注1:资产分类代码的前置字母使用Asset(资产)首字母A标识。

  注2:资产分类代码的大类、中类和小类中的代码“99”为收容项,主要用于该项尚未列出的资产类型。

  注3:对资产分类代码进行拓展及映射的指南见附录A。

  注4:为便于使用,参见GB/T 35416—2017界定的无形资产类目,依据本文件编码规则对无形资产类目进行了赋码,见附录B。

  注5:固定资产等资产分类与会计科目的对照关系见附录C。

  (三)本次修订主要变化。

  与GB/T 14885—2010相比,本次修订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门类设置的变化。

  2010版标准设置了六个门类,为:

  门类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门类二:通用设备

  门类三:专用设备

  门类四:文物和陈列品

  门类五:图书、档案

  门类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通过调研发现,在实际使用中,基层单位很难对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做出明确的区分,所以本次修订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类目进行了合并,在起草过程中,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保持一致性,并将门类调整为以下七类:

  门类一:房屋建筑物

  门类二:设备

  门类三:文物文化类资产

  门类四:图书档案

  门类五:家具用具

  门类六:特种动植物

  门类七:物资

  2.具体内容的修改。

  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将标准名称由《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修改为《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并对资产类目进行增删改,具体内容详见标准。

  三、标准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的分歧意见。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强标相协调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比对了《政府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与现行法律或部门规章相协调。

  五、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建议在本标准通过审定后,尽快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一)组织措施:在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相关单位的组织协调下,以标准起草组成员为主,成立标准宣贯小组。

  (二)技术措施:组织撰写标准宣贯材料,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不存在可废除的对应标准。

  八、本标准编制说明的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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