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地税公告[2011]6号 2011-08-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2、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带征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业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3、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时,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先按业户申报的应税项目所对应的行业确定带征率。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户不得事先按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提供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及合理费用,难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3%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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