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0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03
摘要: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017号                1999-02-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奖励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后实际补税罚款数额确定奖励基数进行奖励,不能将税务稽查全面查处结果作为奖励基数计算奖励。

  三、奖励额度审批权限

  每案奖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局稽查局长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区、县局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审核。2万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局长审核,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四、原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规定中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审批,仍使用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附表。

  六、(税务违法案件领奖通知)按总局通知中附件2格式自行编制。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