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017号 1999-02-03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奖励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后实际补税罚款数额确定奖励基数进行奖励,不能将税务稽查全面查处结果作为奖励基数计算奖励。 三、奖励额度审批权限 每案奖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局稽查局长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区、县局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审核。2万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局长审核,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四、原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规定中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审批,仍使用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附表。 六、(税务违法案件领奖通知)按总局通知中附件2格式自行编制。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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