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34号 2021-11-26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4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为1415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4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0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815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五、本次调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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