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查和函证。在听完了会计人员的叙述后,该查账人员并没有打算将这笔款项记为“坏账损失”,而是希望查出问题所在,并且追回资金。该查账人员派人调查借款单位的实际情况,并且函证工商部门配合这次调查,得到的结果是:该公司只存在了一个月,就被注销掉了,而公司的注册人是前任聘用经理的小舅子。那么问题的结果就出来了;很可能是前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一部分资金转移出去,装入自己的口袋。但是证据还是不足。 (5)诉诸于法律。单位查账人员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最后,前任经理由于侵占公司财产罪而受到了法律制裁。 这种利用“应收账款”挂账将资金转移出企业,或者将投资项目无法收回的资金长期在“应收账款”账户下反映,是一般公司员工很常见的欺诈手段。前任经理通过注册假公司,将款项通过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转移到该公司,再将公司注销,形成“查无可查”的局面。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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