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197号 1997-08-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如遇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难以区分的问题,均按照此文件加以认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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