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3]111号 2003-07-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此文另发)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8月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再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1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省局现在正组织人员对TAIS软件进行修改,如在8月征期末下发各地,仍延用旧的申报办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原则上不报送税务机关,留企业备查。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户多少、企业规模大小、财务核算、纳税信誉等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报送的,可由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备查资料的整理、装订管理工作。备查资料封面使用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于普通发票可在税务机关和企业印制时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于收购凭证可在印制时加装《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于其他扣税凭证,在装订时加装《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于《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填写内容没有改变,其格式仍按现行要求执行。 四、一般纳税人在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时,应同时一式三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计会部门留存,一份税务管理部门留存。 五、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有关事宜,省局将另行安排。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主表及附表)如何印制,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七、由于总局调整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推行时间和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动手,做好组织培训工作,抓紧各项工作的落实。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尽快熟悉、掌握有关要求,先由地市局组织具体操作方面的培训,省局将重点考虑与电子信息采集结合方面的培训;在外部,要广泛宣传,通知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的变更工作,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如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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