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123号 2009-08-2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定纳税人”范围外的其他纳税人,凡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属于《通知》第一条“特定纳税人”规定范围的企业,其2009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均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中,在《通知》下发前企业所得税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对因上述改变而导致企业体现多缴税款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其规定执行;导致企业体现少缴税款的,应在2009年3季度预缴申报时补缴入库。 三、对企业因《通知》第二条规定明确前,“应税收入额”计算口径不正确导致多缴税款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其规定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