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的通知 锡人社发[2021]50号 2021-08-18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1﹞47号)规定,对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一、从2021年8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28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8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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