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修改稿) 深地税发[1998]54号 1998-3-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5]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本法规中关于暂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5年9月22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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