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84号 1999-09-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近年来,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结算,出现了税款倒挂问题。为此,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将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5%调整为4.8%。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结算,多征的税款应在1999年下半年预征税款中抵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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