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80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核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24
摘要:关于中央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新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核定问题,经商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按照劳动部门的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具体程序为:由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向隶属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核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801号     2003-12-24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核定方法的请示》(芜国税发[2003]17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新办三产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核定问题,省局曾以《关于明确中央企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国税所[1996]280号)予以规定。

  二、关于中央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新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核定问题,经商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按照劳动部门的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具体程序为:由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向隶属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对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由劳动部门将工效挂钩方案和工效挂钩工资核定基数(含基本工资、企业效益工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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