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94号 2003-07-25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是否应征消费税的请示》(虞国税政[2003]49号)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驱蚊花露水”因其生产工艺、效用跟普通“花露水”有所不同,主要功效是驱蚊。因此,对不使用“卫妆准字”字样批准文号的“驱蚊花露水”,暂不征收消费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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