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110号 1998-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粤财法[2009]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外,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纳税信誉好,被评为县级以上模范纳税户的; (二)连续三年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依法纳税,没有出现违规行为的。 二、对原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要进行一年一度的资格年审,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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