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396号 1995-08-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 为使税收检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规范和简化税收检查工作程序,加大基层税务部门检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税收检查工作效率,现就日常税收检查工作中实行简易程序制定办法如下: 一、在税收检查中,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在检查结束后,不需再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直接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报告书经被查单位签字后由检查税务机关存查。 《税务检查情况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及税务代码; (二)参加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 (三)检查纳税情况: 1.检查纳税情况的期间。 2.检查的主要范围、内容。 (四)检查结果应注明经检查未发现问题; (五)负责人签字应由税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签字。 (六)被查单位意见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在税务检查中,查出应当追缴入库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在二万元以下的一般性补税(执行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自定),不需再填制《税务检查报告》,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见附件2).检查人员将意见书的内容填写齐全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一式两份送达被检查单位,经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后退回税务机关一份存查。 《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及税务代码; (二)参加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 (三)违法事实: 1.检查的纳税期间, 2.检查的主要范围、内容,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主要手段, 4.确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5.违法行为的结果, 6.附送的有关文件及说明。 (四)处理意见:直接填写被查单位应补交税款、滞纳金及处罚意见。 (五)负责人签字应由税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 (六)被查单位意见:要有法人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 三、被检查单位对违法事实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且行政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也可适用于第二条办法。 四、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税收检查,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规定》填制《税务检查报告》,并按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 五、年度税收大检查的委托户检查、专案检查及市局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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