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计[1993]804号 1993-12-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税发[1993]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制改革的要求及我市税收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对新税制出台后,税收缴款书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仍使用原专用缴款书外,其余各税种均可使用此种通用税收缴款书。 二、原有各专用缴款书能够满足新税制使用要求的,仍可继续延用。 三、实行新税制后,对不适用的缴款书如:中央四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缴款书;产品税缴款书;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缴款书;特别消费税缴款书;工商统一税完税证等停止使用。可由各区、县税务分局组织清理,造册登记,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四、采用计算机开票的,其缴款书格式按新的通用税收缴款书的格式印制。 五、税收缴款书内容的填写,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齐全。其中“收入机关”填写同级财政机关,“预算科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科目的名称填写。“款”“项”汉字及代号填写正确。对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应事先在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收款国库栏上加盖明显戳记。 六、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后,凡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应单独开票,在规定的“款”、“项”级科目中入库;对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后随正税一并缴库,月底由各分局进行科目更正。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银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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