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柘荣县烟草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418号 2004-09-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柘荣县烟草公司从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福建省烟草公司取得专卖管理所建设补助经费、办公楼修缮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15号)收悉。经研究,鉴于柘荣县烟草公司从省烟草专卖局、省烟草公司取得的专卖管理所建设补助经费、办公楼修缮资金为省公司集中留利款项中拨付,属烟草商业企业税后利润,本着公平税负和不重复征税的原则,柘荣县烟草公司取得福建省烟草公司建设修缮补助经费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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