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126号 2008-05-3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明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18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25%税率计征。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7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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