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财[1997]37号 1997-02-2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2]1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铁路系统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应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未征税款要补缴入库。 按照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考虑铁路系统的实际困难,对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载资金的帐簿”缓征照顾的印花税,不再重新计算。经研究决定,对铁路系统“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则上就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但对一九八八年已贴花的,其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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