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8]13号 2008-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条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条条款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条条款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条条款废止。 6.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三、四条条款废止。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